未定義期刊 第001版:頭 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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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經濟會議聚焦中國民生

2010年12月14日 來源:京華時報 作者:京華時報

“我們收到了調查表,正在布置下去。”3月18日,一位藥企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。

3月4日,發改委辦公廳下發了《關于開展藥品成本價格調查的通知》,要求以各省市為單位,組織醫藥企業和醫療機構填報藥品成本和價格調查表。調查范圍為所有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。

上述國家發改委人士告訴本報記者,新醫改之下,大部分藥品的價格面臨進一步下調。醫療保障體系中使用的藥品,以國家“買單”為主,在國家財政支出有限的現狀下,國家當然希望盡可能提高財政投入的效率。

在記者獨家獲得的一份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稿中,有以下明確的表述:“繼續降低藥品價格。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藥品價格基礎上,進一步降低價格偏高的藥品零售價格,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藥品價格。”

同時,一位長期關注新醫改的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,“國家今后對于藥價的管理,實行中央和省兩級管理的體制。就是國家出臺指導價,各省(市)通過招標確定一個價。”他認為,在這樣的前提下,大規模系統性降價的可能不大。

在此前“以藥養醫”的體制下,藥品價格在各環節的實際構成中,生產成本只占30%;商業流通成本占到20%—25%,其中包含醫藥代表5%的提成;醫院環節占據45%—50%,包括醫院加價、折扣和醫生回扣的費用。

按照這種情況,上述國家發改委人士指出,政府制定藥品價格不僅會考慮生產成本,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。“補償成本應以社會平均水平為基礎,制定價格會同時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、群眾承受能力、國家宏觀調控及產業發展政策、藥品臨床價值和市場供求狀況等。”

在現行醫療體制下,醫療機構擁有15%的加價權,可以在購進藥品價格的基礎上加價15%,作為自己的合法收入。這也被認為是高價藥在醫院“暢銷”的重要原因。

對此,國家發改委也將采取措施,抑制醫療機構使用高價藥。按照上述國家發改委人士的說法,具體做法為逐步降低醫療機構及衛生疾控機構銷售藥品加價率,實現非營利性醫院藥品零差率銷售的目標。“改革過渡期,在不突破平均15%加價率的前提下,對不同價格的藥品實行差別加價政策。流通環節的差價率實行差別差率控制,低價藥品差價率從高,高價藥品差價率從低。”

同時,前述征求意見稿對創新性藥企給予定價上的優勢。比如,對首仿和二仿定不同的價格,對過度仿制品種實行上市后“從低定價”。所謂首仿藥,是指“首先研究申報、國外已上市而在國內未上市的藥品”。

意見稿中提出,對今后國內首先仿制上市的藥品,其價格要按照略低于被仿制藥品或依據其合理成本制定;其后再仿制上市的藥品價格,按照首仿藥品的一定比例降低。同種藥品生產企業達到一定數量、市場形成較為充分競爭時,根據社會平均成本等情況制定統一價格。現行已區別定價且市場競爭充分的要限期過渡并逐步縮小價差。